「一個依規則行政的故事」技術註解
好,怨念過去了,以下是技術註解:
1.過戶登記與所有權歸屬無必然關連
汽機車是「動產」,依民法第761條,動產所有權移轉的要件是:
(1)當事人之間作成所有權移轉契約:當事人之間有「移轉所有權」之約定,這個約定不必作成書面,口頭約定也算數。
(2)交付標的物:讓與人把所要讓與的汽機車交到受讓人手上。只要合乎這兩個要件,就算沒有辦理過戶登記,所有權仍已移轉。
據此,是否辦理過戶登記,不會影響汽機車所有權的歸屬。一來,法律上並未將「過戶登記」列為「汽機車所有權移轉」的要件;二來,「汽機車車籍登記」是出於「行政管理」所設的制度,不會影響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2.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仍得移轉所有權
「抵押權」是「定限物權」。一個「物」上面如果有定限物權,所有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,但「限制」的內容為何,視法律之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。
一方面,汽機車設定抵押權後,抵押人還然是汽機車的「所有人」; 另一方面,不論民法或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,都沒有禁止移轉的規定。既然「動產抵押權」並未限制「抵押物之移轉」,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,仍得移轉所有權。
3.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動產抵押權之存在
抵押權是「物權」的一種,具有「追及效力」,原則上,不論物流落何方,抵押權人都可以對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張權利。因此,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時,「移轉」本身不會影響抵押權的存在。
4.動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並未禁止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,亦未禁止過戶登記
動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或受其他處分,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。」所規定的是,「抵押權之行使」遭受妨害時,債權人所得主張的權利,並未禁止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,亦未禁止過戶登記。
此外,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」的「契約」,是指「發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契約」,而不是「抵押權設定契約」本身,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與契約的履行或不履行無關。
5.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仍得辦理過戶登記
「汽機車登記」的法源,是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92條第1項,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的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,第16條以下的規定,前者屬「法律」,後者是「法規命令」(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之下訂定的行政命令)。兩者均未禁止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辦理過戶登記。
監理站的「作業手冊」屬「行政規則」。依「行政程序法」第159條第1項,行政規則的意義是:「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,或長官對屬官,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,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、抽象之規定。」
請注意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」,「對外」就是「對機關之外」。既然小弟我不是監理站的公務員,作業手冊對我就沒有法規範效力,當我依照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,監理站不可以拿作業手冊來駁回我的申請,因為對我而言,「作業手冊」根本就不存在。
況且,行政規則不得抵觸法律或法規命令,而法律並未禁止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辦理過戶登記,性質上屬行政規則的「作業手冊」就抵觸這個規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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