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/11/2009

「一個依規則行政的故事」技術註解



好,怨念過去了,以下是技術註解:

1.過戶登記與所有權歸屬無必然關連

汽機車是「動產」,依民法第761條,動產所有權移轉的要件是:

(1)當事人之間作成所有權移轉契約:當事人之間有「移轉所有權」之約定,這個約定不必作成書面,口頭約定也算數。

(2)交付標的物:讓與人把所要讓與的汽機車交到受讓人手上。只要合乎這兩個要件,就算沒有辦理過戶登記,所有權仍已移轉。

據此,是否辦理過戶登記,不會影響汽機車所有權的歸屬。一來,法律上並未將「過戶登記」列為「汽機車所有權移轉」的要件;二來,「汽機車車籍登記」是出於「行政管理」所設的制度,不會影響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
2.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仍得移轉所有權

「抵押權」是「定限物權」。一個「物」上面如果有定限物權,所有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,但「限制」的內容為何,視法律之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。

一方面,汽機車設定抵押權後,抵押人還然是汽機車的「所有人」; 另一方面,不論民法或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,都沒有禁止移轉的規定。既然「動產抵押權」並未限制「抵押物之移轉」,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,仍得移轉所有權。

3.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動產抵押權之存在

抵押權是「物權」的一種,具有「追及效力」,原則上,不論物流落何方,抵押權人都可以對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張權利。因此,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時,「移轉」本身不會影響抵押權的存在。

4.動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並未禁止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,亦未禁止過戶登記

動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或受其他處分,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。」所規定的是,「抵押權之行使」遭受妨害時,債權人所得主張的權利,並未禁止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,亦未禁止過戶登記。

此外,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」的「契約」,是指「發生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契約」,而不是「抵押權設定契約」本身,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與契約的履行或不履行無關。

5.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仍得辦理過戶登記

「汽機車登記」的法源,是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92條第1項,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的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,第16條以下的規定,前者屬「法律」,後者是「法規命令」(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之下訂定的行政命令)。兩者均未禁止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辦理過戶登記。

監理站的「作業手冊」屬「行政規則」。依「行政程序法」第159條第1項,行政規則的意義是:「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,或長官對屬官,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,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、抽象之規定。」

請注意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」,「對外」就是「對機關之外」。既然小弟我不是監理站的公務員,作業手冊對我就沒有法規範效力,當我依照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,監理站不可以拿作業手冊來駁回我的申請,因為對我而言,「作業手冊」根本就不存在。

況且,行政規則不得抵觸法律或法規命令,而法律並未禁止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汽機車辦理過戶登記,性質上屬行政規則的「作業手冊」就抵觸這個規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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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/09/2009

一個依規則行政的故事



今天下午發生的事。

由於某些原因,我手邊有一台設有動產抵押權的車子要過戶給別人,跑了一趟監理站。

「設有動產抵押權的車子不能過戶」似乎是坊間的common sense,不過,「動產抵押權與車籍登記互無影響」也是法律人的common sense。

怕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「行政規則」設有規定--雖說「天頂天公,地下母舅公」,但「行政規則khah大母舅公」卻是眾多基層公務員奉行不渝的,這套邏輯一搬出來,諒你是雙榜題名的法律人,要不摸摸鼻子走人,要不就提訴願吧!

「就是有規定不能過戶啊。」

「哪一條?找出來!」

窗口的小姐把動擔法翻了好幾遍,最後找出第17條第1項: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或受其他處分,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。」還說辦理過戶登記是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」,修養很差的小弟我真的怒了。

「你們有沒有法務部門的人在這裡?」

「我們沒有法務部門,你跟我們股長講好了。」

看起來人很好(?)的股長聽完我的complaint,拿下老花眼鏡,打開電腦上某個pdf檔看了好久,又拿出作業手冊翻了翻,小弟我擔心的事情終於發生了,「khah大母舅公」的行政規則還真的有不准過戶的規定!

以上,就是今天下午發生的,一個依規則行政的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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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/14/2009

布爾喬雅道德分類學(1):趨勢(中)



相較於「全球化」,「M型社會」是一個內容清楚、功能也清楚的概念:其內容在於,凡有高下差距之處,即有M型社會存在;其功能在於,製造閱聽者的焦慮,進而推銷商品──課程、保險、基金、健康食品,或候選人。

不清楚的是,M型社會形成的原因。

大前研一把M型社會的到來,說成(人力無法支配、掌握的)景氣循環的必然結果,而不管大前研一的說法是否正確(當然,我認為不正確),在通俗的行銷手法中,當然是不可能交代M型社會是如何形成的。畢竟,大前研一所書寫的對象當然不是台灣,但只要有世界級的大師背書,布爾喬雅都很願意接受(無法分辨普遍與特殊,是台灣人常見的邏輯謬誤,不是布爾喬雅的專利)

不論是否交代其動因,「M型社會論」的趨勢專家所要傳達的訊息是一樣的:M型社會是趨勢所致的既存事實,為了避免落入M型社會的左端,You get to follow me,buy some things!

然而,M型
詐欺師專家無法證明M型社會的來臨,這正是他們對動因含糊其詞的原因。「趨勢」的概念隱含了「變動」(布爾喬雅最害怕的東西),若不說明前因後果,根本無法確證趨勢的存在。

比方說,貧富差距及其衍生社會地位、品味、風格、知識、資訊等等差異,至少在資本主義(當然,是夾雜著封建制度的資本主義)進入台灣的百年來,從來就不是新鮮事。

在「M型社會」這個詞被發明之前,貧富差距就一直在擴大,而近年來,貧富差距的加深,是否到了「量變乃至於質變」的程度?這種涉及「變動」的問題,布爾喬雅絕對保持沈默。

不只是貧富,其他方面亦然。M型
詐欺師專家動不動就拿「學生程度的高下差距」,製造家長的恐慌,再藉機推銷補習班課程、參考書、或健康食品。當然,他們絕對不會具體地比較,到底過去跟現在差了多少,永遠是訴諸美好的過去,以返照殘酷的現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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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19/2009

布爾喬雅道德分類學(1):趨勢(上)



鄙視專業卻崇拜權威,是台灣人的壞習慣,這點在布爾喬雅特別明顯,也正是這種壞習慣,導致對「趨勢」一說的盲從。

這類現象不勝枚舉:對偏方、秘方的迷信,雖然這跟反科學情節也有關;對明牌、小道消息的沈溺,雖然這部分地是專制統治下,官方封鎖一切消息所造成的心態;就連「電磁波恐懼」也是。不過,我將以「全球化」與「M型社會」兩項「趨勢」為例,談談這種心態。

「全球化」一詞,出現在3C產品與補習班的廣告,也出現在政府機關的文宣,以及政客與財閥的言談中,連我們敬愛的、偉大的輝輝伯也曾講:「哥羅巴哉享很重要」。

但什麼是「全球化」?它與「國際化」有何異同?這種基本的概念問題,商業廣告與政治文宣當然不會釐清。弔詭的是,「全球化」的功能卻相當清楚:表彰自身的宏觀,指摘他人的狹隘。

全球化的動因,通常被歸結為二:資訊科技的發展,加上國家對跨國政經議題的無力。但這兩種看法均有其盲點。

資訊科技的運用,永遠都涉及政治問題。舉例來說,網路使資訊流通便利,卻不可能促使中國民主化,因為中國隨時都有上萬(或許更多)的網路警察巡邏著;它也跟跨國政治、經濟議題無關。一個跨連數國的現象,如果無關這些國家的利益,就不會變成「跨國議題」。

如果無關上游德國魯爾工業區的工業用水,下游沒有荷蘭溫室蔬菜的農業用水,萊茵河的污染怎麼會是跨國議題?如果釣魚台沒有漁業資源、沒有石油、天然氣,要在島上吞劍倒立蹓鳥裸奔,誰會管你?如果竹島附近的海域不是帝王蟹的主要產地,日韓幹嘛爭那個小島?

(別急著給我扣上「國族主義」的大帽子,這只是實然的描述,還是荷蘭Leiden大學法學院Bert Van Roermund教授講的)。

無關國家利益,就不成「跨國議題」,結果反倒是確認、鞏固國界與主權;國家之所以無力,是因為帝國獨佔了發言權。全球化或者不導致主權國家的沒落跟國界的消失,要不就跟跨國政經議題的興盛無關。不論是哪一種,都抵觸全球化的布爾喬雅式解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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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17/2009

事涉道德,非關人性



台灣的公共論辯品質有多差,在博奕條款的爭議裡,一覽無遺。

反對的一方,基於「賭博」這個行為本身的惡性,將博奕條款貶為「道德淪喪」的淵藪;而贊成的一方,頂著「拼經濟」的招牌,再以「好賭是人性」的教條迴避掉一切道德上的質疑。

好賭成性的人,通常我們不會說她/他道德高尚,不過,一個人賭博是壞事,不能直接推導出「設置賭場專區就是道德淪喪」。確實,一個人偷東西是小偷,一群人偷東西是大偷,但「博奕條款」的意義,可不只是「一群人在賭博」而已。

另一方面,到底什麼是人性?關於人性的爭論,是人類思想史上最無意義、最浪費時間的爭論。人的本質就是社會的總和(這可是Marx說的),認為存在著不論時空均能適用的人性,就是否定了人的自主,從而是否定了人性──也難怪「人性」二字總是被當成道德爭議的盾牌:沒有了自主性,就沒有道德可言了。

兩種說法都把問題簡化成私德問題,看來看去,只有避免台灣成為「中國離島洗錢中心」的說法,比較像是在討論一個公共議題。

公共議題的核心,是道德議題,道德重要,是因為人重要,那值得被看重的人,是共同生活在社會(或者妳/妳偏好「社群」這個詞,悉聽尊便)裡的人。我反對博奕條款,因為它蔑視社會,從而蔑視了人。

從博奕條款的立法過程以及支持者的言論,不難看出它所隱含的「有錢賺就好」的心態:只要有錢賺,什麼都可以論斤論兩地擺到市場去。我恐怕有人不耐煩地說,有錢賺有什麼不好。從一開始,我就沒打算說服這種人──chit款人,我需要lí ê噓聲!

誠如輿論所說,開設賭場,酒色將隨之而來,它將劇烈地改變環境,包括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。環境可以改變。不管你是否願意,它隨時都在改變,然而,至少當國家有意識地要改變環境時,正當性或適切性的問題將隨之浮上台面,而「有錢賺就好」的心態,選擇以金錢回答一切,同時鄙視一切。

據此,從道德層面反對博奕條款的輿論值得同情,因為它直接地道出對道德環境的憂心,儘管它未能意識到這點而仍自限於個人私德的層次;只知有市場,不知有社會的一方,更不會曉得人與金錢之間的主客關係,我既不贊同,更不會同情,她/他們所看輕的不是別人,而是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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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05/2009

羞羞臉,B ē見笑



請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:


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:「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,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,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,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。


民法195I後段的規定,用白話說,就是「你侮辱,你道歉」(You insult, you apologize)。而聲請人主張它違憲。

解釋聲請書還沒公布,不過大家看新聞稿提到的:「新00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代表人王0壯等六人」、「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民事判決」,大概看出端倪了吧?

沒錯,就是呂秀蓮告新新聞,新新聞敗訴後,主張民法§195I後段侵犯言論自由,聲請釋憲。

原來新新聞的新新聞自由,就是「你有名譽權,但我有造謠誹謗的自由;你有權要求我道歉,但我有死不認錯的自由,還有拒絕道歉的自由。」

如果我是呂秀蓮,我大概會立刻在各大報刊頭版廣告:新新聞的社長、主編成天喝酒嗑藥玩女人(還有男人跟小孩),還有菜花梅毒愛滋病。看你要不要我登報道歉?

現在我們再回頭看「吳清和事件」,若干細節也會更清楚了。吳清和死不認錯,江世芳在自己的blog說「你犯了一個錯誤。但是這是所有記者都會犯的錯誤」才是大錯特錯,因為他真的沒錯,他不過盡了記者的本分。

什麼本分?捏造新聞、侵害他人名譽,就是記者的本分──這可是新新聞主張的!

造謠誹謗又死不認錯,還自以為是在捍衛言論自由,這樣的主張,不要說大法官,任何頭腦清楚(知道「1+1=2」的那種清楚)的人,都不會接受。解釋理由書這麼說(節錄):

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,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。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,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,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,目的洵屬正當…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,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,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,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。依據上開解釋意旨,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。


將民法§195I後段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」解釋為以不涉及「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」者為限,這也是合憲性解釋,不過,我總覺得大法官的措辭是在暗示:「要你道歉是理所當然,你聲請釋憲才是自我羞辱」。

至於是確有此意,還是小弟我過度解讀,就不得而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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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個高級什麼人的

期待看我罵人的讀者,特別是想看外省權貴被罵的本土派鄉親,可以先跳過這篇了。一如以往,我要講一些政治不正確的話。

誠如這位學弟所言,說穿了,不過是基本的公務員倫理問題,因此,von Kuo被免職,不過是自業自得。然而,DPP的立委們,從來都把問題放在「親中」的立場,配上她/他們氣急敗壞的嘴臉,基本的倫理問題,就淪為藍綠惡鬥的另一場戲碼。

不久之前關於轉型正義的討論,DPP也作了類似的操作──請把票投給支持轉型正義的DPP,請唾棄反對轉型正義的KMT。正是因為這樣,KMT才能輕易地回擊,輕易地把「轉型正義」抹黑為「針對KMT的政治鬥爭」,既然仍是黨派立場作祟,轉型正義也就無關正義。

本土派的政治資本再一次被DPP給平白消費了,更糟的是,這樣的操作更遂了有心人士的意──利用DPP的嘴臉提醒
那些憂國憂民的外省同胞們外省權貴子弟,別忘了台灣人如何地憎恨妳/你們的
既得利益
榮華富貴。相對地,選擇認同台灣的外省人,處境將更為尷尬,從而更加退縮、更加沈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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