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航線,基本問題
選舉前的「兩岸特殊航線」,現在又有「直飛航線」與「兩岸航線」的新名稱了。不論「特殊」、「兩岸」或「直航」,都「既非國內、亦非國外」。看來當選總統的國際法教授,已經忘了什麼是國家,什麼叫做主權。
好好好,不談國家認同,不搞主權問題,不要再玩意識形態。咱們談些實際的問題。請問,「特殊航線」有沒有國際航空法一般原則的適用?
請容許我賣弄我有限的國際法學知識。拿最重要的國際航空公約,1944年的「國際民航條約」(又稱為「芝加哥公約」)來說吧。芝加哥公約第一篇的章節概要是:
第一章公約之總則與適用
主權、領域、民用及國家航空器、民用航空器之不當使用
第二章飛越締約國之領域
不定期飛航權、定期航空業務、境內營運權、無人駕駛之航空器、禁航區、降落於海關航空站、空中規章之適用、空中規則、入境或通關規章、疾病散播之防止、航空站及類似之收費、航空器之搜查
第三章航空器之國籍
航空器之國籍、雙重登記、登記之國內法、標誌之顯示、登記之報告
第四章便利航空之措施
手續之便利、海關及移民程序、關稅、遇難之航空器、失事調查、專利主張扣押之豁免、航空設施及標準系統
第五章關於航空器所應履行之條件
航空器備帶之文件、航空器無線電裝備、適航證書、人員證照、證照之承認、航程日記簿、貨物之限制、攝影機
第六章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
國際標準及程序之採用、異於國際標準與程序、證照之背註、背註證照之效力、現行適航標準之承認、人員能力現行標準之承認
看看內容吧!航空器之搜查,如果台灣警方懷疑中國民航機被裝了炸彈,有無搜查權限?如何搜查?再像是遇難之航空器、失事調查,飛機要是出事,掉到台灣海峽去,要怎麼處理?賠償金額有無限制?
2003年一份官方文件宣稱,中華民國「不是芝加哥公約之簽約國,但對外雙邊協定皆比照該公約之原則」,對於兩岸直航,在「證照承認」、「機務查核」上,亦希望比照國際慣例辦理,或者進行兩岸協商。
就算以「兩岸協商」解決,中國不承認你是個國家,「比照國際慣例」辦理,如何可能?根據「特殊航線」的定位,或許可以說,正因為是「非國際航線」,才要「比照」國際慣例,而不是直接適用國際慣例。
不過,這等於是主張「中華民國不存在」,想不到這是馬英九的心聲。
我知道有人要說我想太多,因為這些都只是枝微末節的技術性問題。不過交易成本、交易往來的風險,總是來自技術層面上的枝微末節。(話說回來,談原則問題被斥為意識型態作祟,談技術性問題又被斥為枝微末節,支那人的腦袋真不曉得是什麼作的。)
另外,「特殊航線的定位」有沒有合憲性問題呢?條約或協定要在國內生效,各有不同的批准程序,這是權力分立的當然要求──容我提醒一下,「權力分立」可是大過「依法行政」,就像同花順大過full house──那麼,兩岸直航的協定,「既不是國外又不是國內」,需要立法院審議、批准嗎?
還沒上任就醞釀著要挑戰憲法,這樣的總統還真是史上少有。


1 個意見:
來自枝微末節的挑戰有時是意想不到的強大
也期待老天保佑這來自支那的中華民國了
現時總有回到國共內戰末期的錯覺
是想太多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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