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/05/2008

也談雙首長制(下)



搞了半天,又回到了原點,「到底是什麼制」的問題又浮上台面來。

我曉得有位公法學者主張,既然行政實權掌握在內閣手裡,至今仍是內閣制,他的依據是憲法第53條「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」。

且不論它忽略了總統的擴權,最根本的問題在於:行政院好像不是內閣。

「內閣制」那種「內閣」的正當性,來自於間接的民意基礎:在英國,國會多數黨的黨魁直接就是首相;在中憲本文,行政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,「同意權」使「中憲採內閣制」的說法勉強說得過去。

不論過去說不說得通,現在的行政院長,總統愛用誰就用誰,立法院哪插得上手?既然立法院管不著,就很難將行政院定位為內閣(至於「不信任案」的相關疑難,在此暫且省略)。

似乎,「總統制」是剩下的唯一選項,但只因為它不是其他制,就說它是總統制,就像是「證明魚類不是哺乳類,從而應歸為植物」,更何況,總統的實權到底在哪裡,仍有疑問。

談到總統的行政實權,學者大多引用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:「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,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,其組織以法律定之。」「國家安全大政方針」通常解釋為「兩岸、國防、外交」。

但這項推論有邏輯上、價值判斷上、概念上的瑕疵。

「國家安全大政方針」之所以等於「兩岸、國防、外交」,一方面是國家安全法規定,國安局的職掌為兩岸、國防、外交,另一方面,則是參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「蔣總統」的權限,而作此解釋。

邏輯瑕疵在於,國防法是「法律」,而憲法高於法律,用前者對後者作「反面推論」,是本末倒置。正確的解釋方法,是先搞清楚憲法條文的意義,再以之檢驗國防法的合憲性;價值判斷的瑕疵在於,以動戡條款解釋增修條款,把「蔣總統」(這是個職稱)的特權變成民選總統的職權,無異將威權的頭接在自由民主的身體上。

(當然啦,如果你願意承認,台灣到今天還是不自由不民主,小弟也會欣然接受。畢竟,小弟向來主張,根本就沒有民主轉型,轉型正義也都是屁話。)

概念上的瑕疵在於,是什麼「兩岸國防外交」?包機直航、開放陸客來台,是兩岸事務,還是經濟、交通事務?加強兩岸學術交流,是兩岸事務,還是教育、文化事務?加入WHO,是兩岸事務、外交還是公共衛生?奧運參賽名義的爭執,是體育事務還是兩岸事務?

之所以是實質總統制,無關大政方針,而在於行政院長與總統之間的關係:行政院確實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,但行政院長的實權來自總統的任命;總統具有一切行政實權,但必須透過行政院長行使,「任命」就是「授權」。

如此一來,理論上,行政院作什麼都要總統同意,至少要默示地同意。但現實上,行政院長跟各部會首長是人,不是機器,不可能「一個口令一個動作」,總統要站在第幾線,全是政治操作的結果,憲法未設任何準則。

這種解釋會產生嚴重的後果:兩個首長同時享有實權,其權責劃分又無定制,將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,政治責任難以釐清,加上立法院無法直接制衡總統(實效甚低的彈劾與罷免就別說了),不亂才怪。

沒錯!「實質總統制」嚴重違背責任政治原則,但這是修憲留下的漏洞,就算按照通說,解為雙首長制,總統還是有權無責,倒不如坦白承認,增修條款就是爛,獨步全球的爛,而種惡因就會得惡果,不論是修了一個莫名奇妙的憲,或是選了一個沒肩膀的總統。

個人造業個人擔,而我的同胞們如果想下地獄,我會幫助他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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